婚前房产卖房时为什么还要配偶签字?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基本上明确了,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过户上,有关部门仍然要求配偶签字同意出售才行?不知道这个规定是不是有违婚姻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实际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修改有关不合理的规定。
其他答案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首先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充分会考虑您的建议。
2019-06-27 14: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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