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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人开具的《入住交房验收表》,记录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所购房屋质量进行查验的凭证

《关于规范预售商品房住宅交付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京建质[2007]1231号已经实施多年。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进行房屋质量查验》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问题:一、两份文件均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房屋质量进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 展开
ask5508118469|2018-12-19 07: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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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datingting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施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京建质〔2007〕1231号)同时废止,目前,我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有关规定,执行京建法〔2018〕17号相关要求。2.开发商 展开
2018-12-24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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