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液化气站实施取缔
有一液化气供应站长期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住建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该站实施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该站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请问住建部门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该站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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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请您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展开
2018-05-15 14: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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