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以及《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发【2011】103号)第二十一条中,八、九、十、十一款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 展开
2018-03-22 14: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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