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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在收回土地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是否合法

县政府在收回土地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是否合法
ask7831468153|2023-03-15 15: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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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88036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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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16:50
来自北京市

ask3793774523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对于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县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有权加以收回的,土地局是办理土地登记的机关也没有异议。土地在办理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后,县政府是否有权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呢?笔者认为,县政府有权直接撤销或注销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和颁证行为,相反,土地局则没有此种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展开
2023-03-17 16:03
来自北京市

ask380698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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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7:28
来自北京市

ask3862876802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及其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在收回土地的同时,不能一并注销土地登记,应当依法由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2023-03-16 14: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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