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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公积金可以被承认吗?

我是2011年8月上的班,单位于2012年3月开立的公积金账户并交纳了当月的公积金,同时补缴了1月和2月的款项,由于公积金要连续交纳6个月才可以申请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以单位于2012年5月又补缴了2011年8月至当年年底的全部款项,这样可以成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吗?还需要什么手续吗?希望了解这方面事情的同学可以帮我解释一下... 展开
alunkl|2013-08-27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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