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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农村宅基地满二年的(特殊情况除外)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2022-07-23 17: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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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乡村宅基地满二年的(特殊情况以外)能够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兴建的、拆卸2年之上未修复应用的宅基地不可以明确所有权,针对早已土地确权的宅基地经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农村集体机构收回、销户土地登记。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或者注销土地登记。未使用农村宅基地两年(特殊情况除外)的,可以收回。
未使用农村宅基地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以上未或者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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