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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填写登记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022-05-17 18: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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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申请材料。应用材料应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者理应填好备案申请报告,并递交身份证件及其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理应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可以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理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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