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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不能管理和使用承包土地。他们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民,因此他们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也不能成为他们的个人遗产。
2022-05-16 12: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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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身亡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缺失,不可以对承揽的土地开展监管和应用,已经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行为主体中农民的组员,因此其不可以再对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土地赔偿款也就不可以变成其自身的财产。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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