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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房屋是没有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022-05-14 12: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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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房子是沒有补偿的。《国有土地出让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要求: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策前,理应机构相关部门依规对征缴范畴内没经注册登记的建筑物开展调研、认定和解决。对认定为合理合法工程建筑和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理应给与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以补偿。
拆除非法建筑物是没有补偿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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