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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

xf445418639|2012-04-20 09:56

其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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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很多学者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归入共同共有的“合伙”认为是按份共有。经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于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合伙财产之分析。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合伙人非经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将自己之股份转让于第三人。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看,其对合伙财产的规定符合共同共有的某些特征, 展开
2012-04-20 09: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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