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承租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出售配租对象的,按照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纳税;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承租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租赁期限满,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二)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收入 展开
北京市住房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承租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出售配租对象的,按照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纳税;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承租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租赁期限满,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二)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申请购买资格:1.5万元以下的北京市低保家庭、北京市城镇户籍;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3.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