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产权调换。《条例》授予
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权利的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
被拆迁人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选择货币补偿,就要接受市场评估价;选择
产权调换形式,
被拆迁人要么接受安置用房的价格,要么确定价格后,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点等条件。不能既要得到好的房子,又不接受该房屋的市场价。如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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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产权调换。《条例》授予
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权利的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
被拆迁人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选择货币补偿,就要接受市场评估价;选择
产权调换形式,
被拆迁人要么接受安置用房的价格,要么确定价格后,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点等条件。不能既要得到好的房子,又不接受该房屋的市场价。如
被拆迁人希望得到原拆迁地点或附近的房子,就必须接受拆除原房后新建房屋的
市场价格。如果
被拆迁人不愿多花钱,就必须接受与补偿金额相接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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