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青岛市
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
土地上可以办理
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
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
展开 "一、具有青岛市
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
土地上可以办理
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
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
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
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
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我市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
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
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
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
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
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
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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