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
物权法》对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尚无详细限定。
产权归属“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从共有”的原则尚不是很明确。我国目前的
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
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
产权或与房屋共有具有一个
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
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能够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
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
展开 您好。目前《
物权法》对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尚无详细限定。
产权归属“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从共有”的原则尚不是很明确。我国目前的
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
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
产权或与房屋共有具有一个
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
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能够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
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产权归
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效故不能任意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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