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说,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
购房有效凭证。其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指
购房人从
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
展开 您好,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说,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
购房有效凭证。其中,“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指
购房人从
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
购房凭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