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
违约金便无可厚非。至于连
违约金都不肯支付的人,那就属于另一类问题,需要动用公权力来强行介入。比如,依法起诉或申请裁决,计算一下这个过程中的
违约金、诉
展开 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
违约金便无可厚非。至于连
违约金都不肯支付的人,那就属于另一类问题,需要动用公权力来强行介入。比如,依法起诉或申请裁决,计算一下这个过程中的
违约金、诉讼成本来判决,如果还是拒绝支付或者过户,可按程序强制执行。这些救济手段,实践中都不缺乏,只不过不少人觉得成本太高,这个过程中又容易耽误了
购房时机,造成新的损失,不如“息事宁人”、转向其他方式罢了。但不论怎样,都应该凝聚起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共识,就是始终坚持“以法为大”。一方面,需要加紧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于恶意违约、拒绝执行的“老赖”的记录、限制与惩戒。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双方也要增强法治意识,
购房过程中的合同签署与公正、代理等一切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留存好方便查证的资料,做好通过法律手段救济自身权益的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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