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需要是同户成员。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
常住户口;(二)申请前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五)具有较稳定的经
展开 按《上海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
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需要是同户成员。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
常住户口;(二)申请前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
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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