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链家地产熊道坦很高兴为您服务。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
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展开 您好,链家地产熊道坦很高兴为您服务。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
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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