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遗失《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用作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由权利人直接到佛山日报刊社登《遗失声明》,(2)遗失《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或《商品房所有权
初始登记通知书》的,可由申请人持灭失登记申请书(由开发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遗失登记,审核后由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发出证明到佛
展开 您好!(1)遗失《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用作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由权利人直接到佛山日报刊社登《遗失声明》,(2)遗失《商品房过户证明书》或《商品房所有权
初始登记通知书》的,可由申请人持灭失登记申请书(由开发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遗失登记,审核后由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发出证明到佛山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以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持刊登了《遗失声明》的《佛山日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相关手续;(3)遗失已登记备案的《
购房合同》、《
拆迁合同》的,申请人可直接到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复印,合同复印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⑷遗失商品房《
购房发票》,可提供由售房单位盖章确认的《
购房发票》复印件替代。遗失
二手房《
购房发票》,可提供由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
购房发票》复印件替代。 ⑸遗失《房屋分户平面图》,可由申请人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的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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