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是将房屋作为给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按照低租金进行实物分配居住使用,这种体现为一种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房屋就称为福利性房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福利性房屋实物分配制度逐渐为市场化、货币化房屋分配制度所替代。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出售实行三种价格政策: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 展开
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是将房屋作为给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按照低租金进行实物分配居住使用,这种体现为一种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房屋就称为福利性房屋。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福利性房屋实物分配制度逐渐为市场化、货币化房屋分配制度所替代。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福利性政策房屋的出售实行三种价格政策: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通常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据此,福利性分房有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笔者就离婚中分割福利公房产生的争议作些探讨。这种情况下,假如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假如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