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6]201号 展开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算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6]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28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请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