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下列情况可以单方申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 展开
2020-10-12 12: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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