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1、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休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儿出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将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报出生登记。 2、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所生婴儿在出生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亲关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出生小 展开
出生登记 1、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休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儿出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将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报出生登记。 2、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所生婴儿在出生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亲关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出生小孩可单独立户。 3、非婚生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新生婴儿医学证明和父亲或者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证明。 4、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该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收弃婴后30日以内,持婴儿基本情况以及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境)期间所生婴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回国(入境)后30日以内,其父亲、母亲或有其他监护人应当持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作为出生登记的凭证,原件交给持证人),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父亲未回国的,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地区〉的使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认证的护照复印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6、在家中或者在列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中出生的婴儿,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分别持村委会(居委会)或婴儿出生所在运输工具所属运输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7、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出生婴儿国籍的认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另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均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户口登记机关对出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只凭出生证明和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过去未报入户口的婴儿,应准予补报落户。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规定,限制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早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落户,也不得附加其他任何证明。对阻止申报或群众不愿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当事人或户主以处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