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合理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2日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展开
很合理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2日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和以前政策的主要差异就是不足规定年限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按差额征收了。历数以前年度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政策: 1999.8.1起,不足1年,差额,财税字(1999)210号 2005.6.1起,不足2年,全额,国税发(2005)89号 2006.6.1起,不足5年,全额,国税发〔2006〕74号 2008.1.1起,不足2年,差额,财税〔2008〕174号 2009.1.1起,不足5年,差额,财税〔2009〕157号 年限长达5年,营业税率高达5%(加上营业税附加总计为5.55%),曾让不少有自住房更换需求人望而却步。2009年底出台的住房新政,无论是对房产自住者换房,还是房产投资者售房都带来了不小的福音,原来许多人以为2009年的政策终结以后,营业税会按2009年前的‘老办法’收。即‘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而新政是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分开,前者按买卖房屋的‘差额’征收,将普通住房这一块放开了。 因为税负往往最终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所以,将这一块放成‘差额’对消费者是个利好。 不过,也有人认为,由于2009年度的优惠政策,据统计,在2009年的二手房成交当中,约有40%的房屋是2-5年的。因此,认为国务院提出将房屋转让营业税免征期由2年调到5年,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是个中性偏空的政策。而且,2009年度房产市场以疯狂的速度交易,可能会造成2010年上半年市场上“没房可卖”的状况。 虽然个人营业税调整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并不算一个好消息,但是对于整体市场来说,却不算一个坏消息。因为国务院决定内容中有一句重要的话“其他住房消费优惠措施不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