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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紧急咨询小区车位问题!!!

最近打算购买小区车位,所以对这方面比较关注,也把当时的买卖合同拿出来重新审视,发现“第二十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中的第4点貌似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小区内的架空层、车库、室外车位(含非机动车)、储藏室、地下停车场、会所、托儿所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小区竣工后三年内,出卖人保留对小区绿化、园林、道路、休闲健身设施、房屋外墙、立面造... 展开
洄游梦仙|2009-04-15 22:14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suyunxiangben

这是开发商利用法律的不完整情况,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钻的法律空子。所以合同签订的日期是有一定意义的。现在物权法已经对这方面有了一些解释。 另外提醒一下,目前车位是否有产权证,这个也是关键。如果有产权证,则可以买卖。 你所在地区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你也会遇到麻烦。 室外停车位,有些地方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这一点,你也要注意一下。
2009-04-17 12:06
来自北京市

猛汉

小区内的架空层、车库、室外车位(含非机动车)、储藏室、地下停车场、会所、托儿所等这些部位如果属于独立产权的话,开发商在没有出售前属于开发商所有。小区绿化、园林、道路、休闲健身设施、房屋外墙、立面造型及所有室外设施进行调整、变动时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方可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法》规定: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的
2009-04-17 10:3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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