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顶楼所有权归谁?建筑物顶楼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展开
1.1 顶楼所有权归谁?建筑物顶楼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2开发商可以私自改变楼顶的使用用途吗?在该建筑物全部出售完毕后,不能。如未完全销售完毕,开发商就也是业主之一,但无权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1.3谁有权在顶楼搭建广告牌?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法定规定的有效决议决定搭建广告牌事宜。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及“共有”章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法规太长,省略,请自查)1.4所得的收益又归谁?所得收益,除去管理成本外,收益归属全体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2.0某开发公司讲老住宅用户停车用房改为物业管理用房,请问这种做法对吗,那老住宅用户的停车用房的使用权属归谁?不能。规划报建的停车用房归属全体业主或出售后归属单个业主。建筑物使用用途,必须按照规划报建的使用使用用途使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3.0某小区业主自己栽树,请问这棵树的处置权是业主自己吗?物管公司有权过问吗?为什么?在小区公共部位业主无权自己栽树(通过业主大会法定有效决议除外),因为业主自己栽树已经破外小区整个绿化环境的原始设计理念,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法定赋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的管理权,当然有权过问。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法规太长,省略,请自查)更无从谈起树木的处置权。4.0个别业主要求,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吗?为什么?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选择日期,按法定定有效决议的选定日期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必须符合法定(例如:20%以上业主提议的)等条件之一才可以召开。依据《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法规太长,省略,请自查)5.0业主没有参加管理公约的制定,就不用遵守公约上的条款吗?这样合法吗?为什么?业主必须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所有条款。因为:1、《临时管理规约》系建设单位销售物业之前,作为最大的业主制定的相关公共利益的约定条款,业主购买了该建设单位出售的房屋,即视为认同《临时管理规约》所有条款(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必须明示),所以必须遵守。即使出现单个业主未收到明示的《临时管理规约》,只要有超过物业三分之二业主认可的,视为有效业主也必须遵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管理规约》系首次业主大会流程中必须投票决议的法定有效规约,所以,只要在业主大会上通过法定规定有效决议的《管理规约》,业主就必须遵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规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法规太长,省略,请自查)6.0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开发商对物管有无约束力?对承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开发商当然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有约束力,对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法规太长,省略,请自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