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我从别人手里买下一块宅基地,并有盖公章的县政府出的证明(当时还是方章),现在这个证明还有用吗?因为有别人在我的这块地上盖了个饭店,我是否可以主张权利?这是98年发生的,在此之前是盖的住房(来自菏泽宅基地小区)
别人在那里盖房居住时我没说话,只是他把那里变成商业用地后我认为我应该有利益所得
其他答案
那你有县政府出的证明别人那里可以在你的地盖了个饭店你可以主权利向他要赔偿 答案补充 因为你是1952年买下的地别人在98年用了你的地那你又有县政府出的证明那就是说你地早就买下来了那谁也没有权利在你的地盖房 答案补充 那也生效啊就算现在农村地皮都归村集体所有那当时有没有人告诉你那地要回收在回收时有没有赔钱给你要是没有的话那你就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补充 去法院啊那你是1952年买下来 展开
2008-12-29 19: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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