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太原小区的一户租户,与本房的房东签有合同。大概住在这里又一年半载。2010-6-23购买摩托车,价值为2100元。在2010-6-28早发现摩托车不见。与房东联系他帮忙联系管理处,结果说管理处不赔偿损失。本小区保安平时都不在这里,而且我单车停放在我单元门旁边。当日11点去管理处找相关领导讨个说法。结果他们拒绝与我们交谈。... 展开
我是太原小区的一户租户,与本房的房东签有合同。大概住在这里又一年半载。2010-6-23购买摩托车,价值为2100元。在2010-6-28早发现摩托车不见。与房东联系他帮忙联系管理处,结果说管理处不赔偿损失。本小区保安平时都不在这里,而且我单车停放在我单元门旁边。当日11点去管理处找相关领导讨个说法。结果他们拒绝与我们交谈。因我们不属于他们管理,一概不负责。负责人说你们的车没停在停车场,我们更不会负任何责任。我当时想想也理解他们的说法,可是我住这里已经很久都没有看到停车场,无奈只好停在楼下。房东也不知道说这里有停车场。都认为停在小区没问题,管理处的负责人说是你们房东未告知你们。他们签合同时都发小区管理制度。所以我现在素手无策。请问我该怎么解决。非常感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