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原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住宅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内容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业主大会成立前,该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和该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 展开
2007年12月,原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商品住宅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公共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内容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业主大会成立前,该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和该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资金帐面余额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并将帐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其他详细规定请参看《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