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我家在农村祖上有一块土地,1953年在我爷爷那一代办了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后来因为我爷爷去世的比较早,我父亲很小就是由他的姑姑带大的(我父亲1966年出生,1981年当兵不在家,也就是后来几次办土地证的时候都不在现场),开始哪块土地因为我父亲年幼也就闲置在那里暂无人管理(有个亲戚帮忙看着)。后来几十年那块土地大部分... 展开
具体情况是我家在农村祖上有一块土地,1953年在我爷爷那一代办了房产证和土地所有证。后来因为我爷爷去世的比较早,我父亲很小就是由他的姑姑带大的(我父亲1966年出生,1981年当兵不在家,也就是后来几次办土地证的时候都不在现场),开始哪块土地因为我父亲年幼也就闲置在那里暂无人管理(有个亲戚帮忙看着)。后来几十年那块土地大部分都无人使用,直到最近乡镇府需要在那块土地上盖移民村,也就是需要征收土地。乡镇府后来就把征收土地的钱给了在那块土地旁边种植了几年农作物的一户人家,据在我们县档案局查询1953年之后那块土地一直没再有新的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按理来说即使乡镇府征收土地的钱应该是发给我家的。现在因为钱已经给了那户人家,乡镇府也不愿意另外做出一些补助,原因是说我父亲因为结婚后户口转移到县城,属于吃商品粮的户口,无论如何都不承认我们以前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证。 所以我就想了解下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到底改如何处理,哪方会在法律方面比较站优势一些? 还有很重要一点就是,就是因为乡镇府已经把钱给了那户人家所以才不愿承认我们的证明,倘若钱还没给出,乡镇府立马就承认了。因为之前乡镇府和我家协商给我们很少一部分钱让我们息事宁人(但这个协商给的钱和给了那户人家的钱是天壤之别,相差很多,我家就不愿意),所以他们现在就在找其他借口和理由来搪塞我们,想让我们不了了之。主要也就是1953年的证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之后都没有新的证明证明这土地归别人所有是前提的情况下)?乡镇府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