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可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巧%以上(含15%)的。 七、职工死 展开
职工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交验相关证件后,可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籍)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巧%以上(含15%)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九、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 两年以上,男性50 岁(含50岁)、女性45 岁(含45岁)以上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辞职、下岗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及购房贷款时可凭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