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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薄、身份证;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 展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薄、身份证;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 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证》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3、住房困难户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权证。 三、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2、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3、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5、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四、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2、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3、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五、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产权管理单位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安排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状况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年审复核工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备案。 七、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4、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300%收取。超过3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九、其他 (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收起
2010-12-11 16: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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