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拆迁,给付补偿款时,要扣除房屋折旧费,这样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来自重庆教师新村小区)
我所在的“教师**”是县**为该校教师建设的住宅小区,原来是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的,后由住户买断产权。现在县政府将该地块卖给外地开放商,开发商拆迁时,要扣除房屋折旧费用,请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是否有其法律依据。本地县政府有权利制定类似的规定吗。我们教师在遇到这种问题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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