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赠与协议 坐落在原XX村XX道1号持证人某名下的北房三间面积56平米,经各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裁决。各相关当事人应得建筑面积,自愿赠与其母阎某。 中法判决内容如下:原坐落XX村XX道北房三间(56平米)因为原告母亲和被告各子女共同共有。其中母亲享有45%(25.2平米);父亲(已故)... 展开
财产赠与协议 坐落在原XX村XX道1号持证人某名下的北房三间面积56平米,经各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裁决。各相关当事人应得建筑面积,自愿赠与其母阎某。 中法判决内容如下:原坐落XX村XX道北房三间(56平米)因为原告母亲和被告各子女共同共有。其中母亲享有45%(25.2平米);父亲(已故)享有45%(25.2平米)应有原告享有4平米,各子女享有3.5平米,母亲第四子(已故)享有10%(5.6平米) 由其妻子及子女平均享有。 以上是各相关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母亲放弃原房产宅基地起诉的权利,母亲所得29.2平米待其故去后用于丧葬等一切开销,如资金不够,由各当事人均摊,剩余均分。各相关当事人都签字公正。 注:原房产56平米为父母的老房子,房产证持有人为其子,后经法院判决为父亲遗产,由母亲及各子女共同共有,法院判决如上。 提问:现母亲已故,如果上述母亲的各子女其中有人故去,其子女是否还享有继续继承的权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