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需要安徽省人民**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在征地方案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 展开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本案中涉及的建设用地,需要安徽省人民**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在征地方案上,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 (五)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