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租住了一个四局房屋中的单间,其他三个单间是由另外一人MR S全租之后转租给其他人的。后来该MR S的朋友来了,他就在客厅中拉了一道帘子将其安置在客厅中。 后来恰好我由于工作原因要将我租的单间转租出去,但是由于客厅中一直住着人,结果拖了将近一个月都没能租出去。于是我找到签订租赁合同的中介,要求对方处理这件事情,对方承诺... 展开
我在北京租住了一个四局房屋中的单间,其他三个单间是由另外一人MR S全租之后转租给其他人的。后来该MR S的朋友来了,他就在客厅中拉了一道帘子将其安置在客厅中。 后来恰好我由于工作原因要将我租的单间转租出去,但是由于客厅中一直住着人,结果拖了将近一个月都没能租出去。于是我找到签订租赁合同的中介,要求对方处理这件事情,对方承诺处理,并且坚持认为公共区域内是不能住人的。第二天后对方说MR S已经答应在一两天内搬出去。但当我几天后再去房子里看的时候,发现依然没有什么改变。 这时去找中介时,对方说房屋是由对方租下的,因此客厅中住人他们是无权干涉的,而且客厅是公共区域,所有人都有使用的权利。并借口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拒绝对此事进行处理。 而当我回头看合同的时候,发现上面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中针对乙方的只有3条: 1、双方对涉及本协议的全部资料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2、乙方应于甲方付清首期房租后交付房屋,并向甲方移交房屋钥匙等物品。 3、因乙方提供的房屋质量有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 在协议终止的事项中也没有任何乙方违约造成后果的条目。 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且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合同。 那么这个事情应该算是无效合同呢,还是有其他的法律条文可以督促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如果我的房子依然因为MR S不肯清理客厅而无法出租的话,这个损失是否无法补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