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89年结婚前,分得单位房一处,93年交5000多元,变成所谓福利房,后来因房子较小,我从单位另外一人手中高价购买全额集资房一套,单位则按照5000元原价收回了我的福利房,并转手高价卖给另一职工,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单位再次全额集资建房,我又申请了一套较大面积的房子,单位又要按照集资房原价收回我高价购买别人的集资房,并又想高... 展开
本人89年结婚前,分得单位房一处,93年交5000多元,变成所谓福利房,后来因房子较小,我从单位另外一人手中高价购买全额集资房一套,单位则按照5000元原价收回了我的福利房,并转手高价卖给另一职工,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单位再次全额集资建房,我又申请了一套较大面积的房子,单位又要按照集资房原价收回我高价购买别人的集资房,并又想高价卖给别人,如果这次我交给单位,我将损失几万元,为什么单位可以提价卖给其他职工,我就不行?单位就可以倒卖全额集资房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财产不受损失,现在,单位又要以双倍物业管理费、断水、断电等措施威逼我交回已经居住8年以前的全额集资房,我现在手头只有别人购买全额集资房的**,以及新购全额集资房的**,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