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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证据保全房”,如何变更产权?

一、情况陈述:1、祖屋为我爷爷在上世纪50年代向他人“典入”,不知何因一直未办理“产权”2、在1998年,该祖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产权不明”被列为“证据保全房”,由绍兴房地产管理处代为管理;3、我爷爷、奶奶在上世纪相继离世,并在... 展开
wwwqa|2012-02-19 20:11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taiheguoyi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 展开
2012-02-20 13: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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