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中的风险防范需要注意几个方面:(1)签约前房屋因产权债务问题被查封,合同签约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无效。(2)签约后房屋因产权债务问题被查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业主因当配合解除查封后才能继续履行合同。业主债务问题和您没有关系,但是合同订立,业主对您而言是有债权关系的。(3)过户前查封,依照第二条。(4)过户后,房产已完成过户变更。国土局信息备案登记已更换,那么房产和上位业主没有任何关系。因业 展开
关于交易中的风险防范需要注意几个方面:(1)签约前房屋因产权债务问题被查封,合同签约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无效。(2)签约后房屋因产权债务问题被查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业主因当配合解除查封后才能继续履行合同。业主债务问题和您没有关系,但是合同订立,业主对您而言是有债权关系的。(3)过户前查封,依照第二条。(4)过户后,房产已完成过户变更。国土局信息备案登记已更换,那么房产和上位业主没有任何关系。因业主原因再次发生债务问题只会追究其现有名下房产问题。希望回答可以帮助到您,还请您采纳。附:《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的相关规定1.《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2.对于担保合同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担保法没有进行区分,而是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物权,其担保合同的效力自担保物权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实际上,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存在较大的区分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而担保物权的效力应该依据《物权法》进行判断。因此,《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的该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作出了不同的处理。3.担保物权并非绝对优先,存在优先的法定例外。对此,实践中我们要注意。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该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同时规定了“法定例外”,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含义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不是绝对的,存在法定的例外的限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