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13户人家于2006年3月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诚意书,并交纳了1万元、30%、50%、70%及全款合同中购房的所有要件单价、面积、位置、总价等均与约定,并协议当年10月签订正式办理购房手续。其间,房开商因拆迁不顺利,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向书面向我们致歉,并由当时的工作人员在致歉信上... 展开
我们13户人家于2006年3月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诚意书,并交纳了1万元、30%、50%、70%及全款合同中购房的所有要件单价、面积、位置、总价等均与约定,并协议当年10月签订正式办理购房手续。其间,房开商因拆迁不顺利,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向书面向我们致歉,并由当时的工作人员在致歉信上签注承诺待房子修好后按约定价格卖房给我们。今年5月房开商在报纸上公告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可以签订正式合同,但却将价格由1055元提高到3588元。5月30日、6月初经与房开商并由当地信访部门牵头协商无果,我们便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6月27日,法院立案受理,8月29日开庭审理,直到11月15日才将判决书送达给我们(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落的时间是10月14日)。判决意见是:驳回原告全部案件受理费和诉述保全费4000余元不等。现在我们大家都不明白法院的这个判决,请专家给予解释。谢谢! 补充:判决书中法院的说法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选房诚意书,是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原告要求交付的房屋未经验收合格,故其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