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老人文革中去世,他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房屋若干间被没收,1984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房屋退回,因当时没有共有政策,老人的长子给所有的弟妹写信,他先继承下来,再给弟妹们分,(当时信件往来的证据都在),长子90年代初去世,弟妹们主张权利,公正处说即便放弃也是放弃老人名下的,老人妻子名下的并没有放弃,后又经过多年的艰苦的过程,... 展开
有一位老人文革中去世,他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房屋若干间被没收,1984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房屋退回,因当时没有共有政策,老人的长子给所有的弟妹写信,他先继承下来,再给弟妹们分,(当时信件往来的证据都在),长子90年代初去世,弟妹们主张权利,公正处说即便放弃也是放弃老人名下的,老人妻子名下的并没有放弃,后又经过多年的艰苦的过程,现在房管部门的档案中已经将房子登记在长子和妻子的名下,但在法院析产时又提出老人的前妻的子女也有继承权,老人是上世纪二十年代和前妻离婚后娶的第二任妻子(即以上所称的“妻子”),该房产是文革前夕购买,问题:1,老人已去世四十余年,该房产目前已登记在老人长子和妻子的名下,老人前妻的子女还有没有继承权(前妻的子女均已死亡),2,目前的析产到底应从老人往下走,还是从老人的妻子和长子往下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