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单位97年未搞房改,母亲单位搞房改时(母亲单位在绵阳,房改享受的标准是120平米,当时购买的是89平米的房子,已卖),父亲单位的房屋面积已证明给母亲单位,加入到房改里面。2010年父亲单位才开始房改,按重庆市的政策,单位补足父母未住够的面积部分,而其余部分则按市场价出售给我们。父亲单位的房子是60年代初的老房子(建面55... 展开
父亲单位97年未搞房改,母亲单位搞房改时(母亲单位在绵阳,房改享受的标准是120平米,当时购买的是89平米的房子,已卖),父亲单位的房屋面积已证明给母亲单位,加入到房改里面。2010年父亲单位才开始房改,按重庆市的政策,单位补足父母未住够的面积部分,而其余部分则按市场价出售给我们。父亲单位的房子是60年代初的老房子(建面55平米,两房一厨),跟父亲同样的退休职工只用了七仟多元就买下了,而我们却要花近10万元(其中房款75261元,大修基金18815元,税3000多)才能买,而且还被算成二套房,按二套房交税。请问:1、父亲单位的房子面积已计入母亲单位的房改中,现在父亲单位的房改该怎么计算面积?2、合同上收取的维修基金为房价的20%合理吗?3、这样的房子该不该算是二套房?4、房产证的使用类型应该是出让还是划拨?5、97年就应搞的房改,现在才搞,而且是按2010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合理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