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链家地产谭杰,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价格*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转移给乙方。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过户之前房子发生损坏,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损坏物品价格至少一倍进 展开
您好,我是链家地产谭杰,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价格*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转移给乙方。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过户之前房子发生损坏,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损坏物品价格至少一倍进才赔偿,因为交房之前所有的房地产风险责任由甲方业主方承担。如果房屋产权不存在灭失,可以根据损失进行赔偿。《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灭失应当申请注销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所以房产证自房屋灭失起就失效了。所以,如果房屋产权灭失了,买卖合同也就没有约束力了。如果没有灭失,根据具体损失酌情赔偿损失。望采纳,希望可以帮到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