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家有姊妹7人,我是家中的老大,父亲与老七(已结婚,但因夫妻双方无力购买房屋,故与父亲同住)共同生活在旧房内(母亲于1996年去世),2003年我父亲生病期间,我父亲的房屋正在拆迁。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由父亲的存量办理拆迁后的回迁购房。父亲便在医院委托家中老六代为办理。拆迁合同上注明拆迁人为父亲的名字。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 展开
求助:我家有姊妹7人,我是家中的老大,父亲与老七(已结婚,但因夫妻双方无力购买房屋,故与父亲同住)共同生活在旧房内(母亲于1996年去世),2003年我父亲生病期间,我父亲的房屋正在拆迁。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由父亲的存量办理拆迁后的回迁购房。父亲便在医院委托家中老六代为办理。拆迁合同上注明拆迁人为父亲的名字。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注明交房日期为18个月,如在18个月内没有交房,则给予每个月一定的赔偿款。父亲在委托家中老六签订拆迁合同后去世。父亲去世后,父亲的存折由我代为保管,父亲的后事及相关花费均由父亲生前的存款中扣除。父亲去世前,我和几个姊妹协商,因老七没有房屋,便同意由老七购买回迁房。老七便在父亲去世后使用存量购买了回迁房(她私自用自己的存量补贴与父亲的存量共同购买,但按照规定,其不能使用自己的存量购买回迁房),购房人为她自己。我们其余6姊妹当时并没有在意。2008年房产公司才通知房屋可以交付,故产生了近14万元的赔偿款。因购房合同由老七一人办理,并未与其余六姊妹协商,赔偿款也由其领取了。我想请问下律师,我们其余6姊妹是否有权索要14万元的赔偿款?或者房屋所有权?同时,想请律师对此案件做下分析,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