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1997年1月2日购买三套住房,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当时此幢楼正在建设中,房产公司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承诺,他们将在1997年7月31前交付房屋。到期后,该幢楼房却没有完工,房产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于是我们立即到法院起诉该公司。1998年2月4日法院裁定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可是房产公司并没有按照法院的裁定去执... 展开
我们在1997年1月2日购买三套住房,并付清了全部房款。当时此幢楼正在建设中,房产公司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承诺,他们将在1997年7月31前交付房屋。到期后,该幢楼房却没有完工,房产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于是我们立即到法院起诉该公司。1998年2月4日法院裁定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可是房产公司并没有按照法院的裁定去执行,而且法院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解决该问题的执行法官只是告诉让我们回家等待,到处理问题是就会及时通知我们。就这样,我们等了13年。就在2010年6月,我们看到了该幢楼施工,可是却打听得知该幢楼竟然早在2000年就已经被中级法院判给了此楼的包工头。我们又继续找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最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内容是1998年2月4日作出的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再审。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情吗?法院究竟判的对不对,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