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的,问题是;一套售后公房(房改房)的业主把房屋出售了,但没有安置原同住人,原同住人的户口还在那套房屋里,原同住人能提起诉讼吗?该套房屋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该套房屋法院判决给业主是作居住用,不能发挥营业功能。但业主与下家交易时申报的是住宅公寓,但实际下家买下后交付的是非居住物业管理费,而且仍在作店铺经营着,就是说上下... 展开
我是上海的,问题是;一套售后公房(房改房)的业主把房屋出售了,但没有安置原同住人,原同住人的户口还在那套房屋里,原同住人能提起诉讼吗?该套房屋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该套房屋法院判决给业主是作居住用,不能发挥营业功能。但业主与下家交易时申报的是住宅公寓,但实际下家买下后交付的是非居住物业管理费,而且仍在作店铺经营着,就是说上下家是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向交易中心申报而办成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过户登记的形式是合法的,但上下家交易的目的不是作居住用,而是作营业用。上下家的买卖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还有就是下家买下后在作店铺使用,经营着杂货,交付的是非居住物业管理费,已经有区房管局的书面答复。我现在怎么维护我的权益,恳请律师指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