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赁某单位一间门面作为商业经营,租赁期限;05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四年,协议书约定四年到期时若继续出租,我方有权优先续签。但今年7月我接到该单位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要及时清理货物,说明其单位领导班子已经开会决定并已经和别人签订了新租赁合同。请问其单位领导班子在未询问原租户是否续租的情况下签订的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们... 展开
我租赁某单位一间门面作为商业经营,租赁期限;05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四年,协议书约定四年到期时若继续出租,我方有权优先续签。但今年7月我接到该单位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要及时清理货物,说明其单位领导班子已经开会决定并已经和别人签订了新租赁合同。请问其单位领导班子在未询问原租户是否续租的情况下签订的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我们是否有权要求续租? 我们已经在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我们的租赁优先权。 在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后,甲方提起反诉,请求 一、要求终止与我方原合同,要求我方限期搬出 二、要求我方缴纳10.1.1日至搬出日止租金以及违约金100元/天 理由是: 甲方在4月对铺面租赁事宜口头征求了我方意见,我方表示不予续租,在这一情况下,四方与第三方签订了新合同。于09年最后一天至3月中旬三次通知我方搬走,但我方又提出继续租赁引起纠纷。为了妥善处理纠纷,甲方决定解除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并收回铺面安排给下属单位作办公用,不再继续出租。 请问: 一、我方未曾口头表示不续租,且于12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了续租申请。甲方“在4月对铺面租赁事宜口头征求了我方意见,我方表示不予续租”的说法是否成立? 二、要求我方缴纳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合同纠纷期间未缴付租金不代表我方抗交,而违约金之说法又是否成立?因新合同未签订,租金亦无法依据任何约定缴付。 且甲方一直以铺面已租予他人为由不接受我方交租.同时有一个问题:如租期满后,合同未签订时,我方缴纳的租金甲方也接受,是否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甲方随时可以解除这种合同关系?三、甲方在我方提出诉讼后,再反诉已经解除与第三方合同并要收回铺面自用。以此为由不再给我方优先承租.这种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