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在无锡购买一间商铺,合同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手续也办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的综合验收于2009年2月27日才通过验收.当时签得合同里面有一条: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说明下面我将合同内容列出来给大家看看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入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 展开
本人于2008年在无锡购买一间商铺,合同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手续也办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的综合验收于2009年2月27日才通过验收.当时签得合同里面有一条: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说明下面我将合同内容列出来给大家看看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入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实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换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请问专业法律人士,开发商到底应该赔偿万分之五还是万分之十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