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有一套个人住房,在妻子强迫下,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婚后与妻子做了房产公证,现在感情不和,双方可能要离婚,从相识起,妻子一直没有外出工作,家里所有开销以及房贷都是我在还,房产证也是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和建委的备案的名字都是我自己,可是妻子现在利用了当初和我做了房产公证,执意要分走一半房产。我得知:在公证处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 展开
我婚前有一套个人住房,在妻子强迫下,为了保持家庭和睦,婚后与妻子做了房产公证,现在感情不和,双方可能要离婚,从相识起,妻子一直没有外出工作,家里所有开销以及房贷都是我在还,房产证也是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和建委的备案的名字都是我自己,可是妻子现在利用了当初和我做了房产公证,执意要分走一半房产。我得知:在公证处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完成赠与之前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合同是否公正无关),法律也规定房屋的赠与或者买卖一定要以过户为必要条件。 我现在想请问您,这种情况下,我在公证处公证的房产是否有效? 如果我和她协商的结果她执意不肯离婚,如果闹到诉讼离婚,法庭宣判的时候是否会按照 这个公证的结果执行 夫妻房产共有?不好意思,没分了 这是我的另一个帖子 收起